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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总  则
第一条 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健康管理学会(Jiangsu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,JSHMA)。
第二条 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  本团体的宗旨:组织和团结广大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,推进我省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推广,为促进我省健康产业的繁荣和发展,提高全省人民健康素质服务。学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依法维护健康管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推进我省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建设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 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 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 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65号 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3号楼312室314室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第七条 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推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:帮助与指导健康体检机构、社区健康机构等走进企事业单位、与社区,全面免费开展规范、创新的全民健康教育活动,提高全民健康素养。
(二)进行健康管理行业管理:在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指导下,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,加强对健康体检机构、健康服务机构、社区健康机构及与健康相关行业的规范与引导。
(三)加强健康管理队伍建设:同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合作,受委托承办健康领域有关技能培训、资格审查及认证的相关工作,尽快培养江苏省健康管理队伍建设。
(四)推动开展健康管理服务:将组织各大健康体检、健康管理、社区健康、中医养生、健康养老等机构利用信息化、智能化的创新技术向个人和单位人群提供完善的健康管理服务,从而提高大众健康意识、掌握健康管理方法,整体提高我省健康水平。
(五)开展国内外健康管理学术交流:与台湾健康管理学会及其它省市,共同创建海峡两岸健康产业论坛和学术交流会,构建中国健康产业交流大平台。共同开展健康课题研究:由学会组织,各成员单位自愿参加健康领域的重大课题共同申报、共同攻关。
(六)编纂健康管理学术刊物:构建江苏省健康服务平台,全面了解江苏不同年龄性别、不同职业人群健康状况及发展趋势,每年编纂《江苏人群健康状况报告》,为政府制定公共卫生政策和公共财政政策提供依据。
(七)推动江苏健康产业发展:大力推动移动互联网、物联网、智能终端、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健康体检与健康管理中应用,推动健康体检机构、健康管理机构、社区健康机构、中医养生机构,及健康相关的医疗、保健、保险、通信、地产等行业共同发展大计,形成“大健康”产业链,从而推动江苏省健康产业迅速发展。
(八)组织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。

第三章  会  员
第八条 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 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具有良好社会责任,能履行会员义务;从事健康体检、健康医疗、健康教育、健康管理以及生产、经营、研究、开发健康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学会秘书处审核有关材料;
(三)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 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八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7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  理事会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一条 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热心公益事业;
(三)从事健康管理方面的研究;
(四)从事有关健康体检、健康管理、健康服务和教育培训及健康产业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第二十二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。
第二十七条 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7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 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九条 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条 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一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  经理事长或者7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 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 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 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,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,审核批准各项财务、报表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第三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  监事会
第三十八条  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第三十九条 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(七)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一条 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 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三条 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 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 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 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 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八条 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九条 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条 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一条 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二条 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三条 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 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 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附  则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七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